四川传媒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保密制度
1.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严格遵循保密制度,未经当事人许可,不准泄露会当事人个人的信息。在团体心理辅导中,关于团体成员的自我陈述,心理咨询员必须事先设定守密标准。
2.咨询时的记录,包括笔录、测验资料、信函、音像资料等均应作为专业资料予以保密,若他人要使用须经当事人同意。
3.咨询记录资料若用于咨询人员的训练或学术研究,记录内容必须改动,以保障当事人不被识别出来。
4.确需向上级相关部门提供有关来访者的信息时,必须将有关保密的信息暴露限制在最低范围内,并确定信息内容不对来访者构成侵犯或伤害。
5.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可能对自己或他人的生命造成伤害时,心理咨询员必须采取行动或告知相关机构或人员,并尽可能与其他专业人员会诊,紧急情况处理过后,应设法让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起责任。